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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作家相片: Hank Li
    Hank Li
  • 2020年3月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編者注:許多業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往往因為忘記曾經收到政府補助或是獎勵,而未於其他收入中申報此一金額,此為常見發生之疏漏,且,由於是政府的補助,一定會被國稅局發現,企業主們應特別注意。


若要預防此種情形發生,或可去各縣市政府申請工商憑證,於申報前查詢該年度是否有此類收入,畢竟,政府若有提供補助,其內部一定會有相關資料,這是鐵定跑不掉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的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45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1,50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4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的金額51萬元(300萬元×17%),處2倍以下的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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