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速報】114年度賣屋所得標準出爐!「舊制」屋主請注意,部分地區稅負微調
- Hank Li

- 3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前言:
如果您在 114 年賣掉的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 的房屋(適用舊制),財政部已於 115 年 3 月 4 日公布最新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今年的重點在於:高價房屋門檻維持不變,但一般地區的設算比率普遍調升 1%~5%。
第一類:高價房屋(豪宅門檻)
如果您出售的房地總價或單價達到以下標準,且無法提供成本資料,將被視為「高價房屋」,須以 「總成交價 * 房地比例 * 20%」 計算所得:
地區 | 房地總成交金額 | 或 每坪單價 |
臺北市 | 6,000 萬元以上 | 120 萬元以上 |
新北市 | 4,000 萬元以上 | 75 萬元以上 |
桃園、竹縣市、中南高 | 3,000 萬元以上 | 50 萬元以上 |
其他地區(含宜蘭) | 2,200 萬元以上 | 35 萬元以上 |
第二類:一般房屋(未達上述豪宅門檻)
若您的房屋未達高價門檻,且無法證明成本,則按 「房屋評定現值 * 固定比率」 計算所得:
最新調整: 114 年度考量市場行情,部分地區的所得額標準調增了 1% 至 5%。這代表如果您所在的區域房市過熱,設算出的稅負可能會比往年高一點。
宗禹觀點:
「舊制」才適用: 這項規定僅針對「舊制房屋」。如果您是 105 年以後取得的房子,屬於「房地合一新制」,必須按實際成交價扣除成本申報,不適用這張表喔!
宜蘭地區注意: 宜蘭被歸類在「其他地區」,只要總價超過 2,200 萬元 或每坪超過 35 萬元,就會被列入高價房屋查定。
成本憑證很重要: 雖然政府有「設算標準」,但如果您的實際獲利低於標準(例如賠錢賣),只要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資料,依然可以申請核實課稅,避免溢繳冤枉稅。
114 年度的房屋交易所得,將併入 115 年 5 月的綜所稅申報。若您不確定自家房屋適用哪種標準,歡迎聯絡宗禹事務所進行稅務試算。
參考資料:財政部 115.03.04 新聞稿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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