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申報新制,列舉扣除的條件。

編者注:結論先說在前頭,當年薪資所得<223萬,直接使用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即可。

 

這次薪資所得的修法(或可稱林若亞條款),主要針對的物件有三類

  1. 職業專用服裝費

  2. 進修訓練費

  3. 職業上工具支出

簡單來講就是,你有任1-3類支出合計超過20萬(目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即有機會選用特定費用扣除的方式來申報

之所以說有機會,是因為他還有一個相對苛刻的條件,那就是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各位可能看不太懂,我簡單計算一下:

 

你的薪資收入中,上述三類支出皆有符合

薪資*(3%+3%+3%)>20萬 薪資 = 2,222,222

也就是說,當你三類支出都有,且當年度薪資所得必須要>222萬,才可以適用

 

只有兩類有符合時

薪資*(3%+3%)>20萬 薪資 = 3,333,333

 

只有一類符合時

薪資*3%>20萬 薪資 = 6,666,666

 

是以,要適用薪資列舉扣除的條件,薪資收入必須要有一定的水準才行

 

舉例:阿明為馬戲團神奇老虎訓練師,他能適用特定費用申報嗎?

 

情況1:年收入300萬,當年購入職業專用服裝7萬,進修8萬,職業工具9萬

計算:300萬*(3%+3%+3%)=27萬 > 定額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

=>可以適用,上限為27萬,本例中只能申報(7+8+9)=24萬
 
 

情況2:年收入300萬,當年購入職業專用服裝7萬,進修8萬

計算:300萬*(3%+3%)=18萬 < 定額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

=>可扣除上限為18萬,直接使用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即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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