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透過"租賃住宅代管"出租的租稅優惠
編者注:房東們請注意,出租時若是透過"租賃住宅代管業"業者們出租,將可以使用優惠稅率,以往申報租賃收入時,除了列舉費用扣除外,另一種就是直接依照扣除必要費用率43%後記入所得,以下先列出優惠稅率下的所得計算方式:
20,000以上 | 必要費用率 43% |
6,000-20,000 | 必要費用率 53% |
6,000以下 | 免稅 |
簡單來講,就是把出租收入分三段計稅
20,000元以上的部分,跟過往一樣,扣除43%後計算所得,即 (N-20,000)*(1-43%)
6,000-20,000的部分,則是扣除53%計算所得,即(20,000-6,000)*(1-53%)
6,000元以下,不計入所得(免稅)
以下就同一種情況,分為有優惠及無優惠稅率進行計算
阿明於108/1/1出租一間房屋月租金35,000,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賃所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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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惠稅率下:(35,000*(1-43%))*12=23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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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優惠稅率下:((35000-20000*(1-43%))+((20000-6000)*(1-53%))*12=181,560
乍看之下是優惠稅率較佳,但實際上還是需要考量出租代管的費用,而且,若是出租的金額較高(10萬以上),那優惠稅率的作用相對就會較小,各位房東們可自行考量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之租稅優惠,且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者,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108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是洪君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73,680元{〔(30,000元-20,000元)×(1-43%)×6個月〕+〔(20,000元-6,000元)×(1-53%)×6個月〕}。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洪健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