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非居住者薪資給付總額扣繳率(金額修正)

編者注:
106/1/1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居住者當月薪資
      1.大於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6%
      2.小於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18%
其餘如獲配股利、盈餘、傭金、權利金及執行業務等所得,扣繳率依然為20%,僅有薪資因涉及基本工資故而有所變動。
(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I)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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