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折讓單,務必於取得當期申報

編者注:從事記帳業多年,其實客戶會受罰的情形真的不多,除了政府補助的收入外未告知入帳外,這個退折讓的部分也是受罰的常客,以下將詳細解說關於退折讓的相關規定。

 

在解釋退折讓對於營業稅的影響前,我覺得有必要討論一下營業稅的計算方法

營業稅的法條雖然很多,但其實核心的計算方法是不複雜的

 
 

營業稅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 = 銷貨金額 * 5%

進項稅額 = 進貨金額 * 5%

 
 

所以你也可以理解為:( 銷售金額 - 進貨金額 ) * 5% = 應納稅額

 
 

而折讓的部分分為銷貨折讓與進貨折讓

 
 

銷貨折讓:係屬於銷售金額的減少,在營業稅上來講是減少稅負的部分

進貨折讓:係屬於進貨金額的減少,在營業稅上來講是增加稅負的部分

 
 

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簡單來講,不管是銷貨還是進貨的退回,一定都是要在取得當期申報

 

但在罰則的部分來說,進貨與銷貨折讓卻是不盡相同

 

上面有提到銷貨折讓是減少稅負的,所以當期未申報是違反營業稅法第15條的規定,然而,這條在營業稅法裡並沒有相關罰責(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是會有影響的),所以不必太過擔心,國稅局不會因為你多繳稅而罰你

 

但進貨折讓的部分就有影響囉,由於進貨折讓在營業稅上來講是增加稅負的部分,如果沒有申報,是涉及到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虛報進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緩(實務上多為1倍)

 

舉例:當期未申報進貨退出100,000稅額5,000元,除了要補這5,000元的稅額外,還要再繳5,000元的罰緩,若是於隔年度被查獲,則還須補徵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進貨減少,淨利就會增加100,000,應納稅額也會增加20,000)。

 

所以,當你取得退折讓單時,請馬上把他跟當期發票放在一起,交給事務所處理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4月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年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年7月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年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年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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