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申請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

編者注:行動支付按1%查定課徵營業稅的適用範圍其實並不大,僅有原本為小店戶(月營收20萬以下,免用統一發票者)適用,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並無法適用。

那現有的小店戶是否要申請使用呢?其實這就見人見智了,有些業主會擔心使用行動支付後所有的金流都會被國稅局掌握,往後的稅金方面將都無所遁形,也有人認為即便以現有的查定銷售額5%去計算稅金,也未必會比實際上銷售額的1%計算會更高,但就道德上來講,誠實納稅本來就是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只是目前一般中小企業主們....還是比較想要省稅XD,況且,即便引進了行動支付,我相信以目前行動支付的普及程度來講,10個顧客裡面有2-3個會使用就算多了(更何況是非都市區),離金流會被國稅局掌握我想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所以各位業主其實可以思考一下自身所處地區的行動支付普及程度,用來當作是否要去申請這項優惠的一個參考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向小規模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如每月銷售額即使超過20萬元,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已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小規模營業人如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交易安全,避免收到偽鈔、保管現金等風險。除此之外,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還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 (附表),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就可自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享有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更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導入行動支付好處多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常接獲小規模營業人詢問導入行動支付後營業稅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導入行動支付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原每月查定銷售額15萬元,經行動支付業者代收交易金流達25萬元,雖超過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准予適用稅率1%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每月營業稅為2,500元;倘A商號未申請適用上述租稅優惠,則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應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適用稅率5%。

  該局提醒,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若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專區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諮詢人員聯絡電話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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