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業者透過境外電商架設之訂房網站,銷售住房服務予消費者,發票該如何開立?

編者注:簡單來說,誰收錢,誰就要開發票!
角色說明:境外電商(A),國內自然人(王五),國內旅宿營業人(甲商旅)
狀況1:王五透過A向甲商旅訂房,王五在A網站上線上刷卡100,到甲商旅住宿時直接入住不用再付錢
解析:係由王五直接付錢給A網站100,A網站再付錢給甲商旅80(當中扣除佣金20),
此時應由A網站開立發票給王五100,甲公司開立發票給A網站80(註)

狀況2:王五透過A向甲商旅訂房,到甲商旅住宿時付款100
解析:王五直接付錢給甲商旅100,甲商旅付款給A網站佣金20,此時
甲商旅應開立發票100給王五,而甲商旅與A電商間的佣金係屬於勞務承攬,需要扣繳申報(次期15日前申報繳納)

(註)106/5/1-107/12/31這段期間係屬過渡期,境外電商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行申報繳納,是以,若是出差要報帳時,還是事先先確定能否拿的到發票為佳。
 
 

新興區飯店業者來電詢問,該公司透過Agoda訂房網站銷售住房服務,是否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並自行收取價款者,如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實體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時,國內營業人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反之若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價款者,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及國內營業人自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之價款,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換言之,國內營業人應開立發票之對象為境外電商營業人,而非買受人。【#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育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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